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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实务探析
        天津长安网 http://www.zml1980.com  2021/06/09
          【字号:

          打造优良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常态化都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更严峻的考验,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本文从实际案例引入讨论,该案中执行法院采用“放水养鱼”、灵活运用“活封”“活扣”“及时修复”信用惩戒多措并举的方式,不仅充分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最大限度保全了被执行人的权益;然后本文尝试探讨如何在执行工作中将法律的“刚性”和善意文明执行的“柔性”相结合,做到既能努力实现权利人的权益,又更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对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行了充分阐释和突出强化,也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目标。如何在司法实务中精准把握上述意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笔者试从实际案例着手进行探究。

          一、案情简介

          汤某与南京某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再生资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再生资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某再生资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鉴定费2240元,合计3059元,由原告汤某负担1484元,被告某再生资源公司负担1575元。该判决生效后,汤某以某再生资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六合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中,六合区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只有零星的余额;其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辆上已设置抵押权且担保的债权金额较大,故处置车辆意义不大;位于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近40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且该宗土地上建设有四个标准仓库、一栋办公用房,无查封、无抵押,权利清洁,该院首先将该处不动产进行查封。

          此外,截至2020年6月,六合区法院陆续受理了6件某再生资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标的额约为60万元,其中5件案由为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1件为买卖合同纠纷。

          经深入走访,六合区法院发现某再生资源公司的产品系再生的建筑材料,该材料广泛地使用于建筑行业。正常情况下,市场需求量巨大,该公司的生产如火如荼,利润可观。但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项目均处于停工状态,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某再生资源公司没有收到任何订单,而且公司的设备、仓库均处于闲置状态,近40名员工待岗,工人工资未发放。加之该公司因股东之间纠纷造成运营困难,账面无可供执行的资金。

          二、执行思路及措施

          强制执行是实现权利人权益的重要方式,但义务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容忽视,两者利益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实现最佳的效果。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某再生资源公司由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暂时歇业,且无法复工复产,名下的不动产价值约为几千万,但不能分割处置。如直接采取腾空、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无异于“杀鸡取卵”,不仅将某再生资源公司置于死地,也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劳资纠纷,甚至激起该公司尚未爆发的其他纠纷,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在此情况下,如何“盘活”被执行人的资产,以其经济价值或者市场价值实现权利人的权益,便成为破解难题的关键。

          “放水养鱼”式的善意文明执行模式似乎可以成为解决该问题的手段。但应当承认的是,任何善意文明执行的基础都是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六合区法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账户,确保可供执行的财产不流失,并允许和鼓励被执行人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同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尤其是申报其财产的动态变化,还向其表达了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其复工复产的善意。同时打出“组合拳”,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释放六合区法院愿意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的善意,要求企业一旦产生利润必须首先用于案款履行,另一方面向企业释明若拒不履行,该院会逐步升级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惩戒、罚款以及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拘留等措施。与此同时,该院也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工作的进展,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其他有价值的财产或线索。

          六合区法院想方设法盘活被执行人,承办人很快便注意到本地市场有租赁仓库的需求,遂建议被执行人出租闲置仓库,使其产生经济价值,获得的租赁款不仅可以用于偿债,还可以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但出租仓库的各个节点都需要及时向六合区法院和申请执行人通报,以便于监督。该建议得到了被执行人的积极响应。申请执行人也对该方案表示认可,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积极帮助发布招商信息。被执行人积极招商,最终于2020年下半年成功出租仓库,租赁款将全部案件履行完毕,拖欠的劳资也得以发放,公司态势转而向好。

          三、做好善意文明执行的要点

          该案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原则的表现。民事执行实务中,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高善意文明执行的实际可操作性,使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可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1、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意识。执行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善意文明执行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执行人员务必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的意识。

          2、切实遵从比例原则,关注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比例原则是指在达成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家机关不得采取过度的措施。换言之,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比例原则是公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旨在制约国家公权力、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该原则具体体现为禁止采取过度的执行措施,并且在保护胜诉债权的前提下,执行行为对被执行人的损害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上述案例中,执行标的额约为60万元,而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价值几千万元,且不能分割处置。若将该资产处置,六合区法院受理的6件执行案件虽可执行完毕,但必然导致该科技型企业走向破产,引起更多更复杂的社会纠纷,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灵活运用查封措施。查封是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但其目的是财产控制,对于能够“活封”“活扣”的,尽量不要“封死”“扣死”。在财产处置过程中,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允许被查封人在执行法院的监督下合理处置财产,尽可能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产的经济效能。在执行方式上,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以减少执行成本,力争对被执行人的权益减损实现最小化。

          4、以财产申报为抓手,加强对财产的动态监督。“活封”“活扣”并不代表对被执行人的资产放任不管,否则极易造成可供执行的资产被转移。而财产申报制度是执行法院了解被执行人资产状况的一个重要抓手,目的就是为了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包括静态资产和动态资产。在静态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当重点关注其资产的动态变化。所以,财产申报应当一直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始终,而非仅局限于一次或者几次申报。而且申报财产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执行法院予以审核,对于被执行人拒绝财产申请、作虚假申报的可依法给予处罚,在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时可随案移交申报材料以作为追究拒执罪的证据材料。

          5、审慎运用信用惩戒。信用惩戒也是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对这样的债务人进行信用惩戒是必要和正当的。但是也应该注意到信用惩戒带来的损失信誉、减少交易机会的影响。在执行过程中,信用惩戒的基本功能是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如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实施限制消费措施,不利于债务人在经营上恢复生机甚至妨碍其履行义务,则应当慎重运用该措施,必要时在一定条件下可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确保提高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能力。上述案例中,如果过早地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必然对该公司恢复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应当视具体情况,审慎地运用信用惩戒措施。

          6、做到充分释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法院不仅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工作进展,更需要对执行风险进行细致的释明,由其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执行方式。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领域的重要体现。同样,应当向被执行人释明各种执行措施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促使被执行人根据其自身情况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执行方案,如果该方案能够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便有利于促成和解,能够更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利益,同时也能减少投诉、信访的概率。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 范艺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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