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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市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天津长安网 http://www.zml1980.com  2022/04/02
          【字号:

          近日,市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展现本市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进货未能严格把关

          销售侵权口罩被重罚

          2020年年初,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执行监管工作中,了解到有一批假冒“3M”口罩流向合某堂公司,遂进行深入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并对合某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以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罚款665750元。

          合某堂公司认为,其在销售“3M”口罩过程中并不知道该批口罩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知晓存在问题后及时采取退款、退货等补救措施,因此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从重处罚明显存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对于其销售的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明知、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从重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被告在获知线索后进行立案调查,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后,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认为,其对于供货商的资质、品牌权属、货物来源、质量等重要商品信息,仅凭朋友介绍,既没有相关货物单证、交易手续,也没有进行验货,反映出原告在交易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审查,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其提出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被告基于原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口罩的行为系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意见》,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查原告是否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仅要从其进货及销售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判断,还应考察其对口罩的品牌授权、货源等信息是否进行了相应审查,特别是在原告得知供货方不能开具发票时,更应该提高审查意识,尽到注意义务。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作为防疫必备物资,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口罩销售主体应当在采购环节严格把关。原告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流入市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模仿知名品牌包装

          构成不正当竞争

          景田公司生产、销售的景田、景田百岁山等系列桶装水产品的饮料瓶瓶体、瓶贴设计,曾被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景田公司也通过多种渠道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佟某军委托泽正公司生产的水桶及委托案外人生产的口封、瓶贴,与景田公司上述桶装水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景田公司请求判令佟某军、泽正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景田公司的景田、景田百岁山等系列桶装水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该系列产品的瓶体和瓶贴设计与其他同类产品存在明显区别,具有较高显着性,应认定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被诉侵权产品瓶体和瓶贴设计风格和基本特征与景田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一致,泽正公司等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案是一起有关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景田公司生产、销售的桶装水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桶装水所使用的包装曾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至该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专利权期限已届满。

          鉴于该包装、装潢具有较高显着性和知名度,为依法保护商业标识权利,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同时,考虑到专利权与商品包装装潢权利在保护机制上的区别,对于生产和销售行为予以明确区分,仅判令被诉侵权包装装潢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兼顾了保护商业标识权利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平衡。

          法院发出“禁令”

          维护短视频行业良性竞争

          快手公司拥有对“快手”App的独家许可使用权。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展鹏公司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宣传并销售“希云控”软件,主要可实现手机批量管理,以及自动化、批量化操作等功能,妨碍了“快手”的正常运行。快手公司主张,展鹏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过程中,快手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展鹏公司停止对外提供影响“快手”运行的脚本,并停止销售安装了影响“快手”平台运行软件的手机。

          法院认为,展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对外销售“希云控AI智能营销手机”,并提供具有自动化、批量化点赞、关注和私信“快手”用户等功能、影响“快手”运行的脚本。该行为不仅为扰乱“快手”用户间的正常竞争和“快手”的正常运行秩序提供了条件,而且降低了用户对“快手”所提供服务的评价,对快手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

          展鹏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且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若不尽快通过“行为保全”责令其停止相关行为,将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侵权行为,对快手公司进一步造成损害。快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展鹏公司立即停止相关行为。

          该案是本市首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对刷量软件和设备的提供、销售主体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案件。该案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刷量软件、设备的提供和销售,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行为保全”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示范效果。法院通过对刷量软件和设备提供者作出禁令,旨在维护短视频行业良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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