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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履行审判职责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市高院发布2021年本市法院系统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长安网 http://www.zml1980.com  2022/07/06
          【字号:

          为进一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深入揭示毒品危害,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警示涉毒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市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近日,市高院从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筛选出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发布。

          全面打击毒品流通关键环节、重点人员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韩某(另案处理)介绍结识梁某,商定向梁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同年4月,刘某甲交给其堂弟刘某乙毒资28000元和一部存有梁某联系方式的手机,指使刘某乙携带上述毒资和手机,驾车到河北省保定市某镇,向梁某购买两包甲基苯丙胺。刘某乙携带购得的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天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称量、鉴定,上述两包毒品重96.6克。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为牟利,向被告人刘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96.6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乙向梁某购买并驾车运输甲基苯丙胺,二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这是一起全面打击毒品流通关键环节、重点人员的典型案例。毒品从源头流入社会,涉及制造、贩卖、运输等多个关键环节。要禁绝毒品犯罪,就必须全面打击毒品流通的关键环节,依法从严惩处对促进毒品流通起实质性作用的重点人员,有效切断毒品流通渠道。人民法院坚持全面打击毒品犯罪,依法认定各涉案被告人在毒品流通中的地位、作用,准确定罪量刑,有效阻断毒品流通的关键环节,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防止青少年群体滥用合成毒品

          被告人王某系艺术类专业在读研究生,有国外留学经历。2020年年初,其明知麦角二乙胺(LSD,俗称“邮票”)系毒品,仍委托好友从境外代购,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900元,提供了收件地址、电话及虚假姓名。好友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卖家,为王某代购涉案毒品,由卖家将LSD夹藏在饼干中邮寄至本市。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在王某签收包裹时将其抓获。庭审中,王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该案系一起青少年学生为滥用而走私合成毒品的典型案例。青少年好奇心强,愿意尝试新事物,但社会经验不足,对合成毒品的种类、危害及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均缺乏足够的认知。在该案中,涉案毒品麦角二乙胺常被伪装成“邮票”出售,使用量一般以微克计量,毒性是一般摇头丸的3倍,服用后会使人产生强烈幻觉和急性精神分裂症状,致幻时间长达12小时,属于强致幻剂。被告人王某系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出于寻求灵感等动机,委托他人从境外代购麦角二乙胺并走私入境用于自己吸食。人民法院考虑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再犯可能性小,对其判处拘役,并决定适用缓刑,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惩罚与教育并重的良好效果。

          多次贩卖毒品未查获实物

          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惩处

          2021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薄某受吸毒人员李某委托,先后三次通过被告人常某为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21年2月8日,李某向薄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3000元,薄某将其中1700元交给常某。常某在明知薄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人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送至本市宁河区某台球厅门口李某的轿车内,薄某获利1300元。

          同年3月19日,李某向薄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6000元,薄某将其中4500元交给常某。常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送至宁河区某医院后门路边,通过视频指导李某取得毒品,薄某获利1500元。

          同年3月23日,李某向薄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3500元,薄某全部交给常某。常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送至宁河区某小区,薄某取得后交给李某,后常某给薄某300元。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毛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薄某、常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

          该案系一起依法惩处多次贩卖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本市法院系统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减少,但零包毒品犯罪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禁毒工作成效。

          零包毒品犯罪具有少量多次、短平快的特点,已交易并被吸食的毒品客观上无法查获,取证难度和打击难度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该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为虽然未查获涉案毒品,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薄某、常某曾多次为他人居间介绍购买毒品并从中牟利,实质上促进了毒品的扩散,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对其作出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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