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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检察院召开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本市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
        天津长安网 http://www.zml1980.com  2022/06/27
          【字号:

          6月24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情况,介绍下一步检察机关禁毒工作重点,并发布典型案例。

          自2019年6月以来,本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天津市委和最高检部署,坚持依法履职、能动履职,惩治毒品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110件、1527人,审结1118件(含旧存)、1513人。

          毒品犯罪案件呈现6大特点

          检察机关经过梳理,发现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以下6大特点:

          ●罪名相对集中。近三年受理的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82人,占比达84%;容留他人吸毒罪145人,占比9.5%;非法持有毒品等其他犯罪100人,占比6.5%。

          ●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经过连续多年打击、治理,本市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年均下降幅度超过30%,禁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大宗毒品案件数量减少。近3年来,被告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下降8%,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升14.3%,“净边”专项行动对大宗毒品走私、运输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

          ●传统毒品案件数量减少,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增多。近3年来,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犯罪人数下降26.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新型毒品犯罪人数上升26.3%。反映出传统毒品流入本市的通道被有效遏制后,毒品犯罪分子寻求新型毒品作为替代。

          ●当面交付数量减少,快递交付数量增多。近3年来,当面交付毒品的人数下降21.3%,快递交付毒品的人数上升21.3%。受疫情影响,人员流动受阻,网络贩毒、快递寄毒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此类案件人货分离、方式隐蔽、区间跨度大,给案件取证带来困难。

          ●犯罪人员呈现“三高一低”特点。犯罪人员中男性占比高,达84.4%;无业人员占比高,达61.9%;曾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占比高,达49%。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比达75.5%。

          本市检察机关多措并举依法打击各类毒品犯罪

          在案件办理中,本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依法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依托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办公室、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及侦查监督平台等,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不断提升毒品案件侦查质量。强化精准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不断提升毒品案件公诉品质。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对于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和职业毒贩、累犯、再犯等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该严则严;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初犯等情节的犯罪分子,该宽则宽,以教育挽救大多数。

          为充分发挥机制规范作用,市检察院先后与市高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系协商,在规范办案程序、证据认定标准、行刑衔接等方面会签规范性文件,完善毒品案件办理机制,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针对快递、物流等渠道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多发态势,最高检向国家邮政局制发了“七号检察建议”。市检察院加强与市邮政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召开工作座谈会,协商会签《关于建立完善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推动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寄递制度,确保寄递安全。

          市检一分院、东丽区检察院、蓟州区检察院等单位先后与邮政管理、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商,建立了常态化联动机制。宁河区检察院邀请公安、邮政以及中通、顺丰等快递公司员工观摩寄递毒品案件庭审,进一步提高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本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涉枪涉爆涉黑涉恶重大毒品犯罪和涉毒洗钱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持续推动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与寄递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发力,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切实推动寄递行业加强监管;通过加强业务培训、举办竞赛评比等活动,提高办理毒品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结合重要禁毒宣传节点,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禁毒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场所、进农村、进行业、进网络,提高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

          本市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于某甲、许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利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转移毒资用于个人支付使用的,构成“自洗钱”犯罪。

          2021年7月,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贩卖的电子烟及烟弹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发展被告人于某甲、许某某等人为其网络销售代理,将上述电子烟及烟弹销往全国各地。

          被告人许某某负责联系刘某某发货,被告人于某甲负责销售,二被告人对其贩卖电子烟的性质亦明知。2021年7月6日至23日间,被告人于某甲、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先后8次向他人贩卖电子烟或烟弹52支,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341元。其中,二被告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于某甲父亲于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3725元,并转移后归个人使用。

          本市检察机关受理刘某某、于某甲、许某某等36人贩卖毒品案后,发现被告人于某甲、许某某涉嫌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同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主要调取了被告人主观故意、行为手段、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等重要证据。

          2022年2月17日、3月15日,本市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梁某、许某某、于某甲、许某某等11人犯贩卖毒品罪、于某甲、许某某犯洗钱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于某甲、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网络毒品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采取网银或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毒资流转,极易出现毒品交易主体与毒资收付账户之间不一致的情形,往往涉嫌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是将毒资“合法化”的过程,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断、改变毒资“非法性”并变为“合法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一般人的社会认知,通过判断行为是否产生或足以产生使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合法化的危险以及非法性表征有无被阻断,来认定是否属于洗钱行为。

          徐某某贩卖毒品案

          吸毒人员超出自用量购买毒品替代药后向他人出售牟利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徐某某因吸毒在本市某医院采取服用盐酸丁丙诺啡片作为毒品替代药的方式进行脱毒治疗。2021年5月至7月间,徐某某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并按照对方要求,将其从医院购买的盐酸丁丙诺啡片,每盒加价80元出售,并通过快递先后10次向他人邮寄,违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徐某某辩称他人购买盐酸丁丙诺啡片用于医疗,并不知道他人是吸毒人员。对此,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了相关证据,证实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办案过程中,针对涉案快递网点及快递员没有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办案检察官及时将线索同步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调作用,共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进一步加强对麻精药品的管控,切实强化诉源治理。

          2021年12月1日,本市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24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具有临床治疗价值,在医学实践上可以作为药物使用,因此,出于医疗目的时,属于药品,但行为人若出于满足药物瘾癖而使用时,则属于毒品。该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及他人均是为了满足药物瘾癖而使用,涉案药物可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应注重发现有关行业存在的漏洞和监管问题,采取制发检察建议等有效措施,督促落实落细寄递安全和药品监管等制度,进一步压缩毒品犯罪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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